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黄剑夫:
经查,你(单位)在眉山旺达广场·旺达铭苑项目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实施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129000元(拾贰万玖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本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有陈述和申辩意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本机关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71-16号,联系人:范一丁,联系电话:028-38232508。
特此公告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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