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天府新区出台办法 规范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使用

眉山日报 2021-09-27 02:56 大字

本报讯(眉山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诗雨)为加强眉山天府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日前,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天府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9月12日生效实施,有效期3年。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交存、使用、应急使用、管理与监督以及附则。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其中,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办法》明确,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非住宅购房人需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首次登记前按照房屋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资金的常规使用,应按照“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决策”“审核备案”“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进行。

《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须接受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专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一次。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账目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将相关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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