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醉猫”不得了 “二次酒驾”跑不掉
交警查酒驾成为常态化工作。
本报讯(李玉秀 廖文凯 文/图)2月26日至3月1日,短短4天的酒驾整治行动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就查获了5起饮酒驾驶违法行为,而且均为二次酒驾,5名违法驾驶人均被处以罚款、拘留和吊销驾驶证。
“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这种行为既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虽然我们一再强调切勿酒驾,但总有一些人因贪杯而以身试法,最终自食恶果。”市交警直属二大队相关负责人说。
据该大队民警介绍,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出,交警信息平台会终生记录其违法行为,经学习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对于“二次酒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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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月26日20时57分,彭某酒后驾驶川ZHZ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坡区诗书路南段时,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过对彭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彭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7年1月9日20时34分,彭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查获并处罚。
案例二:3月1日13时13分,郑某驾驶川ZBU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对郑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郑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37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9年12月23日14时49分,郑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东坡区思蒙镇思修路路段被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三:3月1日12时52分,陈某驾驶川ZDV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对陈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陈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63.6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8年7月9日,陈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东坡区境内省道103线092公里处被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四:3月1日13时06分,曾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坡区思蒙镇新堰村村委会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过对曾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3.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20年6月16日13时57分,曾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东坡区合林村002公里100米处被交警直属二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案例五:3月1日20时33分,张某驾驶川A2U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眉山城区红星东路二段时,被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0.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实,2017年3月20日19时35分,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眉山城区诗书路中段被交警直属三大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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