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本报讯(实习生 张逸驰 记者黄海波)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日前,眉山市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出让土地应同时具备七大条件,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土地报批或收回,符合土地出让计划,纳入土地储备库,满足“净地”标准,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土地权属关系清晰。
《办法》指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编制审批要确定供地方式、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依法设置供地条件、完成宗地市场价值评估、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完成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公告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竞买须知或竞买现场加设任何具有倾向性、歧义性、排他性条件。对政策允许且需要将产业类型、产业标准、节地技术等要求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书面提供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依据、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未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理方式的,不得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办法》强调,将实行土地出让全程监管。对发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设置出让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叫停并责令整改到位。土地交易活动必须进行现场记录和全程摄像,对土地出让过程中相关纸质、电子和其他资料要全部存档,建立土地出让台账,做到有案可查,实现责任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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