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眉山日报 2020-07-10 06: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用地管理,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日前,眉山市印发《眉山市产业发展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指出,产业项目用地必须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必须明确投资总额、产业功能投资额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业态功能、建设周期等内容,并作为编制土地供应方案依据。

《办法》明确,产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设计、整体打造。产业功能用地必须先行开工建设,超过产业功能建设投资额度的25%后,可以开展产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地建设。

《办法》提出,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履约定金制度。履约定金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功能投资额度的0.5%确定,由项目投资业主在开展产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地建设前一次性缴纳,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未兑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产业功能投资额度、业态功能、税收贡献或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建成投产投运的,履约定金一律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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