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赡养义务 86岁老人告五个女儿

四川工人日报 2020-06-10 14:34 大字

今年86岁的原告万某女,育有5个女儿即本案邹某甲等五被告,均已成年。万某女年老多病,于2016年6月摔伤右腿,经医治后于2018年11月入住养老院,但五被告对原告的赡养有不如老人意愿之处。原告万某女多次联系村、组就五被告对其赡养问题进行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此过程中,老人与五被告的关系愈发紧张。原告万某女遂于2019年3月11日以五被告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每月承担原告赡养护理费600元,原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各承担五分之一。

本案受理后,东坡区人民法院承办人刘杰考虑到此类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便通过电话联系五被告听取其对赡养老人的意见,走访了解五被告家庭的客观状况。“五被告均愿意赡养老人,但部分子女认为老人偏心或自己能力有限而要求承担少部分的赡养责任。”刘杰说。

了解案情后,刘杰邀请辖区内的特邀家事调解员参与本案庭前调解。同年3月13日再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就今后如何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诉,该赡养案件不到3日得以圆满解决。

专家表示,本案是法院审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例案件,也给有不赡养老人行为的人一个警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时,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虽然支持老人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费的诉求,但涉及日常照料、精神陪伴等都需要依靠道德、民间习俗进行约束。赡养费如何管理、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如何解决等具体细节需子女共同协商,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让子女真正尽赡养义务,而非仅仅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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