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眉山日报 2020-05-10 05: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推进“质量强市”战略,近日,眉山市出台《眉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眉山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个(含个人1名)。

市政府质量奖是眉山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个人。《办法》提出,对首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个人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奖金。

其中,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著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明确,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批准后将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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