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眉山日报 2020-04-25 05:17 大字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为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严格禁止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及水生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三、全面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城镇农贸市场、乡镇集贸市场、临时摊区、农产品批发市场、海鲜市场、网络平台等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平台或者场所。

禁止宾馆、酒店、餐馆、农家乐等餐饮服务行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场所和服务。

禁止在电视、网络、电台、报刊等媒体发布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或者通过发放传单、宣传品等方式招揽、诱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店招、店牌、菜谱。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验检疫。

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网信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全面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有力震慑和打击涉野生动物类刑事犯罪,完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法治环境。

六、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应当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储存、运输、包装、寄递、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消费场所或者其他服务的;

(五)违反本决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非法宣传或者制作店招、店牌、菜谱的。

九、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决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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