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近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继2017年、2018年先后出台《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和《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后,眉山市又印发《眉山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继续贡献“眉山智慧”。
据悉,《程序规定》是一部依据有关上位法,立足眉山市区域区位特点,创造性研究制发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文件,共十四章一百六十三条。系统规范了全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对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生态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程序规定》聚焦当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执法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为着力点,从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程序规则进行了统一梳理和规范。同时,针对“行政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重要行政执法活动,《程序规定》以章节形式明确执法程序、要求,并针对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违反行政程序设置了追责制裁条款。
《程序规定》还确立了行政执法七项基本原则,对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管辖、回避、送达等执法要素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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