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川1402破5号
2019年9月2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14破申6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友国对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指定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9年12月8日前向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唯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二环东路北49号(乐山商业银行旁);邮编号码:620010;联系电话:黄卫东,13890313989,座机:028-3822142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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