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全市规范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近日,眉山市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五类困难群体个人参加医保个人不缴费。
《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在眉山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凡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自付的费用后,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报销比例。分级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5%,三级医疗机构65%。实施城乡居民参保鼓励政策,每连续缴费两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连续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为2020年,中途中断参保的,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管理。自主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异地就医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还明确,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有第三方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以支付费用情形六类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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