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文物保护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颁布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 本报记者 蒋萍 文/图
8月23日,眉山市召开《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的颁布新闻发布会。记者获悉,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眉山市在文物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势在必行
眉山是大文豪苏东坡的故乡。苏洵、苏轼、苏辙“一门三父子”在唐宋古文八大家中,独占三席。作为三苏故里,眉山市拥有多处三苏遗址遗迹,见证了三苏在眉山生活、学习和活动的相关经历,承载着三苏文化,是眉山市的宝贵财富和文化遗产。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确立打造东坡文化核心圈,建设“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立市战略。眉山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三苏有关文物保护,传承和弘扬三苏优秀文化,扩大遗址遗迹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实现让文物“活起来”。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文物保护立法,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2016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但是因上位法均不针对具体个体立法,对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仅规定保护范围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文物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设施和进行影响文物安全和环境的活动,内容不够细化,对三苏遗址遗迹特别是三苏祠周边规划、建设、商业经营、旅游管理及各类禁止行为的管理缺乏细化的法规予以规范,形成了长期的治理难题。
对三苏遗址遗迹立法保护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具体载体进行立法,把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形成对上位法的有益补充,充分体现地方特色。
严密论证
《条例》做出地方特色规定
经过调研、起草、审议等一系列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顺利出台。《条例》共七章,包括总则、保护区域与对象、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利用与传承、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九条细则。
通过严密论证,《条例》确定了首批三苏遗址遗迹名录,包括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三苏祠和中岩寺摩崖造像,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条例》规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名录,应当根据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适时增补。”目前正在进行考古研究的东坡区修文镇苏氏遗迹,今后将有望依法纳入三苏遗址遗迹保护。
《条例》从体现地方特色和实现可操作性入手,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创新保护措施,确立了三苏遗址遗迹的分级分层次保护原则,规定三苏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依法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对影响遗址遗迹风貌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等,细化了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建设、商业经营等内容,有效破解了三苏遗址遗迹特别是三苏祠长期存在的管理难题。
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有利于提升文物价值,推动文化产业,传承和弘扬三苏优秀文化,扩大遗址遗迹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条例》根据“合理利用”原则,力求在遗址遗迹的利用传承上取得突破。规定眉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三苏文化元素,鼓励开展三苏文化有关学术研究、文艺作品创作、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发掘遗址遗迹的三苏文化内涵和价值,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遗址遗迹所在的教育基地功能等。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把眉山市传统的东坡文化节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下来。
《条例》还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遗址遗迹看护人和使用人的职能和责任,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损毁三苏遗址遗迹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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