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良性互动,推进依法行政,近日,眉山市印发《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有五类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规定》要求,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本行政机关年度前3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应急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或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请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
《规定》还明确,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制度,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比例不得低于本机关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80%。市政府将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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