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护历史建筑 传承眉山历史文化
本报讯(记者 黄海波)近日,记者从市城乡规划局获悉,为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建筑的管理,传承眉山历史文化,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的《眉山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历史建筑是指经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造物。《办法》指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办法》提出,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予以公示,并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报批。
《办法》要求,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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