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眉山日报 2018-07-23 09:42 大字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进京到省在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非法聚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通过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引起社会恐慌的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等危险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四)拦截、强登、扒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正常秩序的;

(五)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群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或者以信访维权为名恶意在网络或媒体上发布危害和攻击国家机关的不实言论,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煽动、组织、策划、资助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七)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展会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八)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周围非法聚集,或围堵大门、冲击办公场所,或者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

(九)直接或者以电话、短信、网络、举牌等形式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将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或者将尸体、骨灰盒、遗像、遗物、花圈等摆放在公共场所、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的;

(十一)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十二)在信访活动中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滞留、滋事,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起哄、推挤他人制造混乱的;

(十三)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走访的;

(十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信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进行敲诈勒索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人身财产权利、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

二、广大群众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司法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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