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出台《办法》 督查督办污染源普查工作

眉山日报 2018-06-10 01:15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莉)为推动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近日,眉山市出台《眉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督查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结合眉山实际,对督查督办执行主体、对象、内容、范围等做了详细安排,督促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由市污普办成立督查督办工作组,对区县污普领导小组领导和研究解决本地污普工作;对市级部门组织本系统开展污普工作,配合完成污普办交办工作;对区县污普办牵头本地污普工作情况等开展督查。督查对象工作完成好挂绿牌,创新开展挂蓝牌,未完成挂黄牌。同一单位三次以上挂黄牌适用约谈,其中对区县污普领导小组和市级部门由市污普领导小组组长约谈,对各区县污普办由市污普办主任约谈。督查结果作为污普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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