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训诫监护人 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本报讯(刘源欣 记者 余毅)当街面出现携带孩子乞讨,不少群众会当成人贩子而选择报警,若儿童是跟随父母在乞讨,是否就管不着或者不应管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眉山市救助管理站(眉山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联合东坡区苏祠街道派出所,对携带未成年子女进行乞讨的贵州籍男子李某,依法予以了训诫。
1月7日晚,眉山市救助管理站接到群众电话,称城区商业西街有人需要救助。救助站工作人员到达后发现,一男子携带一名儿童在街边乞讨。而救助站曾在半个月内,两次在夜间巡查中发现过该男子。该男子自称儿童为其儿子,因无法找到工作遂以乞讨为生。因其出示了身份证和户口簿,并表示不需要救助。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了政策解释后,该男子均表示会立即停止乞讨行为。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该名男子还存在不履行监护义务等违法行为。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无法改正后,救助站工作人员向110指挥中心进行了报警。东坡区公安分局苏祠派出所接警后,与救助站工作人员一道,将该名男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警方核实,李某为贵州凯里人,儿童确为其儿子,还未满三周岁。在派出所,救助站工作人员与警方向李某出示了《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依据,依法对李某进行了训诫。在认识到自身行为存在严重违法后,李某表示之前因没有法律意识,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后果,今后会认真履行好监护义务,并现场签订了承诺书。
“近年来,眉山市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形势,眉山市调整了未保委员会组成单位,由市民政局牵头开展全市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市救助站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眉山市救助管理站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当发现街面乞讨人员时,不要盲目施舍爱心,可联系救助站或公安部门,通过正规渠道为乞讨人员提供帮扶。如发现有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应当立即报警,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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