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公告
甘云军、张仲琪:
2017年4月10日,我局依法作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市国土资罚〔2017〕5号),已送达你二人手中。你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1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作出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眉市国土资催告〔2017〕12号),依法催告你二人履行:一、退还非法占用的东坡区修文镇罗营村2组集体土地2.4912亩;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计1660.83平方米;三、缴纳罚款肆万壹仟伍佰贰拾壹元(小写:41521元)。因你二人拒不领取该催告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眉市国土资催告〔2017〕12号),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二人应当在接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内容。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二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将书面材料提交至我局,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志辉
联系电话:028-38101809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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