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贷款业务
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贷款项目指借款人在我行贷款用于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提高林业生产能力、完善林业支撑体系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林业生态保护工程、生态旅游开发、林业生产基地建设、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等。
(一)贷款对象
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特许经营模式的贷款对象需与政府或指定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协议)。
(二)贷款用途
(1)支持用于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的林权流转费用,种苗、化肥、人工等营造林费用,以及林区道路、森林防火等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支持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防护林体系建设、风沙源治理、重点区位森林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石漠化综合治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各类林业生态工程;
(3)支持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森林康养及生态旅游开发建设;
(4)支持用于速生丰产用材林、珍贵树种用材林、工业原料林、生物质能源林、油茶、核桃等特色经济林及林下经济等基地建设;
(5)支持林区道路、电网、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采伐设备采购等林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期、工程建设进度、借款人资金周转周期和综合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四)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林业资源开发与保护贷款,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状况良好,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借款人或其母公司拥有从事与该行业项目建设运营相匹配的管理经验、资质能力、融资实力和专业团队。
(3)涉及林权流转的,借款人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与林权流出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林权流转合同。项目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的批准。
(4)项目涉及更新造林的,要列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年度更新造林计划。
(5)项目涉及行业领域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办理。
(6)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且财务可持续,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行业基准值。
(7)项目林地原则上需办理森林保险。
(8)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贷款方式
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通过组合担保优化担保方案。
(1)依法合规的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物应为符合农发行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商铺、写字楼等房地产,质押物应以银行存单、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质押等为主,抵质押折率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
(2)依法合规的保证担保。保证人原则上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企业和各级政府控股的专业担保机构。
(3)林权抵押担保。在借款人自有资产已应抵尽抵的情况下,可采用林权抵押,但林权抵押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担保额度的50%。林权抵押折率按我行有关规定办理。
(农发行眉山市分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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