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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交易补充规定

眉山日报 2017-09-29 07:33 大字

为进一步打击围标串标、遏制低价抢标等行为,营造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秩序,结合工作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双随机”机制,将低于项目最高限价在85%—90%间并且低于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在90%—95%间(以上两项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时随机选择确定并当场公布)的投标报价作为低于成本判断标准。综合评估法中采用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协同配合,在房屋建设市政类项目中采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造价发〔2014〕648号)。

第二条 评标流程。完善现有电子交易系统评标流程,首先进行投标人初步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不进入下一步评审且不纳入低于成本判断计算。

第三条 现场监管。健全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机制。现场监督人员按流程认真履职,严格实施现场监督,完整填报《现场监督卡》。严格实施交易现场异常状况报告制度,全面监管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规范履职行为,对重大异常状况建立记录报告制度。

第四条 现场处置。当出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专家异常评标等情况时,市公管办现场组织研判,必要时可暂停或中止现场交易,公安等执法部门介入调查。

第五条 履约担保。重大项目(指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下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制定时可约定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中标人基本账户银行转账)加保函方式缴纳,有效发挥履约担保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第六条 约谈签约。重大项目在签订合同前,由招标人组织对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中标合同须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签订合同时需提供履约承诺书,招标人督促其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负责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的一致性审查。

第七条 压证及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压证管理制度。合同签订时,中标人须向项目业主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

项目业主应加强项目现场人员管理,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承诺的主要现场人员实行严格考勤。

第八条 勘察设计管理。项目业主及住建、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勘察设计成果审查,避免因勘察设计缺陷新增工程。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勘察设计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违约责任。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五)设计文件中漏、缺的设计内容。

(六)因勘察资料不详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设计不准确,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七)原勘察设计成果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诚信体系。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评价体系。采用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对招投标所有环节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直接用于招投标资格认定,并纳入“信用眉山”平台。

第十条 处罚措施。建立招投标、违规行为举报机制。严肃查处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恶意废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低价中标放弃签订施工合同、施工中途退场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

(一)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3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围标串标的,中标无效,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至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项目业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参加眉山市依法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并网上公示,直至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顶格处罚,同时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9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6月23日

公共资源交易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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