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眉山日报 2021-10-15 07:03 大字

李云富(身份证号码:5111271957****123X):

因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整;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卫医罚[2021]2号)。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洪雅县国库(户名:洪雅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58390120000012980 开户行: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眉山市洪雅县洪川镇人民路160号卫生健康局,联系电话:028-37411995。

特此公告

洪雅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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