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洪卫医罚 [2021]2号
被处罚人(单位/个人):李云富 地址(住址):洪雅县中保镇自雅街116号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5111271******29123X 联系电话:156080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17日在洪雅县中保镇自雅街116号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4份;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洪卫医保证字[2021]1号)及登记保存的物品;4、李云富身份证复印件1份;5、李云富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6、相关照片2张为证。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予以你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2、没收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洪雅县行政审批局(洪川镇瓦屋山大道北段12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洪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洪雅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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