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案关于取回权的公告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1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毛太琼、谭发蓉申请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雅西南水泥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交由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12月9日洪雅县人民法院指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担任洪雅西南水泥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洪雅县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7月1日宣告债务人破产,现本案已进入资产处置阶段,经管理人了解债务人可能占有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请相关财产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权利人逾期不行使权利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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