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3破3号

眉山日报 2020-07-09 06:29 大字

申请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艾柏杨,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2017)浙01执783号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时,本院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2019)川1423执565号执行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太琼、谭发容、王小琼与被执行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中,查明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毛太琼、谭发容、王小琼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裁定受理,并交由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经洪雅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登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亿元。本院受理后同时指定了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并进行了公告,且于2020年5月8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了四川瑞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清算审计,2020年5月20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其审计结论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652106423.62元,负债总额为674455922.51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2349498.89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执783号执行案件和本院(2019)川1423执565号执行案件中,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已明显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四川洪雅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廖航

审判员 岳志祥

审判员 谢佳志

书记员 王菲

洪雅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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