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 典型案例石建轩

眉山日报 2020-03-15 05:57 大字

“3·15”前夕,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眉山市消委会发布2019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销售不合格汽油

不法商家被重罚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1日,眉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9月1日在东坡区某加油站加油后,自家轿车油耗明显升高,怀疑该加油站存在油品质量问题,希望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眉山市消委会于当日将案件线索移交眉山市市场监管局。该局执法人员赓即前往该加油站,现场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对其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进行监督抽检,送权威机构检测。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表3车用汽油(VIA)的技术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67048.6元。

销售假冒茅台酒

退货退款再处罚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5日,东坡区一消费者向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投诉,2019年5月14日在眉山市东坡区晟丰商行处购买的1件共6瓶贵州茅台酒,回家开瓶饮用时发现酒香及口感不正,怀疑买到假酒。该消费者向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出示了购货票据,提供了购买的6瓶贵州茅台酒,请求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产品进行了辨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辨认(鉴定)表,载明该消费者购买的6瓶贵州茅台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5月16日,执法人员对眉山市东坡区晟丰商行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向该商行提出需要购买1件贵州茅台酒,因店内无货,便通过电话联系到供货者,商量好购进价格每瓶1600元,进得6瓶贵州茅台酒。进货后,该商行即以每瓶1750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查明:该商行在2018年5月到2019年6月期间,开展经营活动未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根据查明事实,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6瓶贵州茅台酒,罚没23900元”的行政处罚。该商行全额赔偿了消费者的购货款。

违法使用添加剂

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情简介】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月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四川眉山升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花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举报后,东坡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四川眉山升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对该公司生产的“山椒花生”(规格:36g/袋)进行了抽样送检。1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还查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脆香伴”,食品添加剂有山梨酸钾,同样不符合GB2760-2014的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19年2月15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21292元。

轻钢别墅合同“扯皮”

消费者维权获补偿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9日,眉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泸州消费者范某投诉称,他与眉山某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轻钢别墅的合同,合同约定范某向公司支付29.85万元代理销售的加盟合同,由公司提供建筑、装饰材料给范某,并派技术人员指导建房。后由于范某考虑家庭经济条件不宽裕,放弃了加盟代理,改为交付15.6万元的“自建”。合同中价值3万元的门、窗、内装饰、线条等建材未予提供,范某为此找公司协商数次未果,请求消委会要求该公司履行全部合同。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眉山市消委会接投诉后,于当日下午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范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代理加盟合同文本价格有一定优惠、建材种类上要多一部分,后因范某经济原因放弃代理加盟,改为“自建”。“自建”不享受代理加盟优惠,公司对部分建材不予提供。在补充协议中范某并没有注明公司应提供建筑材料数量、种类、具体价格,仅补充了“按时交付120平方米的所需建材”。

为此,公司表示范某不是代理商,不享受余下3万元建材的供给,故无需完全履行全部合同。次日(11月20日),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一致:由公司提供给范某价值近2万元的内装饰、线条及相关建材配件。

电视购物退款难

消费者购买要谨慎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0日,青神县一老年消费者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2019年5月22日,通过四川电视台电视购物频道购买冷风机,价格199元,因送货时不在家而委托别人帮忙收货并付款,未及时开箱验货,后来才发现寄来的不是冷风机而是绞肉机。后经多方联系找到了发货平台,商家同意退货或换货,消费者将货物快递回了发货平台,但是半个多月了仍未收到退款,现在也无法和商家取得联系,请求帮忙。

【处理过程及结果】

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即向购物频道、发货平台进行调查核实。6月11日,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全额退赔了货款。

拒退预收款

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3日,唐女士向东坡区市场监管局通惠市场监管所投诉,反映其于2019年8月8日在东坡区某瑜伽馆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后由于膝盖受伤,医生建议不要进行剧烈运动,唐女士只好终止练习瑜伽。她要求该瑜伽馆退还卡中余额,但商家以办卡时双方自愿协议“交钱办卡后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通惠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双方,对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唐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法对该瑜伽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并于当天下午组织双方现场进行调解。

最终,该瑜伽馆于当日调解结束后将卡中余额1876元退还给了唐女士。

家具途运磨损

经营者返回重做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2日,消费者郑先生在洪雅县某家具店看中了沙发、电视柜、茶几、餐桌,交订金3万元,大约两月后家具在运回时出现了途运磨损,经修复后大多数家具得到了消费者认可,但餐桌的修补情况消费者不予认可,要求商家重新发一张新的餐桌,如不能达到要求则退付订金3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洪雅县消委会于当日前往该家具店进行调查,商家称:该型号的餐桌已停产,所以无法向消费者重新发货,只能在原有餐桌上进行修补。对此,洪雅县洪川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指出,销售方应该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三包义务。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6月13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商家与厂家联系,重做一张与现有家具色差相近、款式相似的新餐桌。

未成年人购机引纠纷

消保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8日,丹棱县居民黄先生投诉称:自己未满14周岁的女儿在县城某营业厅花费800元购买了华为手机一部,因其购买手机时家长不知情,不同意其购买,寻找商家退货退款被拒绝,希望监管部门介入帮助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丹棱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核实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在调解时指出,商家未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向其出售手机的行为存在过错。最终双方达成退货协议,由商家于当日全额退还购机款800元。

生产不合格芝麻糕

举报投诉严查处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5日,眉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其购买食用仁寿县张五芝麻糕厂生产的“仁寿芝麻糕(玫瑰味、椒盐核桃仁)”后,胃不舒服,怀疑该厂的产品有问题,请求监管部门调查一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眉山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派人对涉诉食品生产厂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生产的“仁寿芝麻糕(玫瑰味、椒盐核桃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23日,规格:200克/盒)进行了抽样送检。后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0年1月9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该食品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合计50544元。

美容服务猫腻多

消费维权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7日,仁寿县消费者杜某投诉称:2018年8月27日,在某美容院充值5800元祛除黑色素,在治疗过程中,该美容院告知消费者这是黄褐斑,并口头承诺不用仪器半年内即可治愈,但之后该美容院先后用仪器治疗4次,导致脸上出现红血丝和伤疤。该美容院以修复为由又多次诱导消费,金额总计22477元,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故消费者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仁寿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2019年8月23日,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对美容院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一致,美容院同意退款22477元并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

石建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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