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报讯(王勇 记者 李勇军)近日,记者从洪雅县人社局获悉,洪雅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洪雅贝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良欠薪逃匿案件,判处李某良有期徒刑1年2个月、处罚金20000元,判处洪雅贝加公司罚金50000元。
据介绍,洪雅贝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王某某等18名员工2017年6月至12月工资115566元。2017年12月23日,李某良从其银行账户取款后,关闭手机潜逃。因联系不到李某良,王某某等员工到该县人社局投诉李某良拖欠工资行为。
洪雅县人社局调查取证后,责令洪雅贝加公司2018年1月1日前付清工资。洪雅贝加公司逾期仍未支付。县人社局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8年1月16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网上追逃李某良。2月2日,李某良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李某良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洪雅贝加公司拖欠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主管人李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数额达11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洪雅县人民法院遂对李某良及洪雅贝加公司作出上述判决。
洪雅县人社局执法人员介绍,洪雅贝加公司财产已被依法查封。下一步司法机关将会依法进行拍卖,处置该公司资产,用于拖欠工资的支付。
近年来,洪雅县人社局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有力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数据显示,恶意欠薪入刑以来,洪雅县人社局已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件,2017年至今,处理农民工投诉举报338件,帮助6430名农民工追回工资60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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