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检察:追诉一起隐藏17年的遗漏事实 全市检察机关“重拳扫黑恶 精准强担当”系列报道之五
检察官就刘某某等4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发表公诉意见。
□牟仕珍 贾越 文/图
“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在悔恨不已,恳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承办检察官宣读完《公诉意见书》后,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当庭忏悔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被害人、亲属所造成的伤害表示歉意。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依法从严从重处置涉黑涉恶案件。在办理刘某某等4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下称“4·15”专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一份判决书中发现一起被遗漏17年的犯罪事实,通过引导侦查、补强证据,最终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抽丝剥茧寻找17年前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丹棱县公安局以刘某某等40人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9个罪名,向丹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4·15”专案是丹棱县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丹棱县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并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第一时间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69册卷宗后,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清晰。该犯罪集团长期在丹棱县及周边区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达20余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同案犯李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前科材料时发现,判决书载明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无故使用凶器殴打他人进而导致案件升级,引发李某某重伤另一被害人的案件发生,但刘某某未被追诉并认定为犯罪。
“案件事实究竟是什么样的?刘某某在当中起什么样的作用?他为什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带着这样的疑问,承办检察官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本着对涉黑涉恶从严惩处的原则,不放纵、不遗漏,对发现的线索深挖彻查,一方面调阅当年相关卷宗认真仔细审查,另一方面详细对李某某进行讯问,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
“时隔17年,刘某某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已经灭失,无法再寻找,部分证人已经离开丹棱,侦查取证较为困难。”为确保案件办理不纵不漏,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就新发现的犯罪事实交换意见,并针对该起事实发生在多年前物证缺失等特殊情况,积极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确保继续侦查工作的可行性。
“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放过”
“复核被害人及现场3名关键证人的证言,核实案件的起因以及刘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被害人的伤情需要鉴定,并分析伤情与打击工具之间的关系。”承办检察官反复斟酌,就案件事实提出5项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迅速高效工作,查清了刘某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核实相关证据后,与刘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实一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审查报告达560余页30万余字,仅起诉书就修改了7稿。三天的庭审,每天从早上9点到晚上10点,不管是体力还是精力、业务能力,都是对检察官的直接考验。整个办案团队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休庭时就庭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调整公诉策略。白天庭审结束,晚上继续查漏补缺,完善第二天的庭审预案。
2019年12月,由丹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4·15”专案宣判,刘某某等40人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不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凑数;是涉黑涉恶的,一个不放过。”“4·15”专案中大部分犯罪事实均系多年前发生,可能存在证据灭失、已过追诉时效和行政案件证据转换等问题,丹棱县检察院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程提前介入,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强化证据收集,与侦查机关相互配合协作,边审查边补证,要求侦查机关补充遗漏事实、罪名的相关证据、前科材料等各项证据共计8册,追捕涉恶犯罪嫌疑人1人,追诉遗漏犯罪事实3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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