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丹)应急执行催告〔2019〕2号
丹棱县坤鹏陶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庆华):
本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丹)应管罚〔2019〕4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19年12月29日前将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加处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合计:肆拾万元(¥400000)缴至工商银行丹棱县支行,账号2313402109026409229(户名:丹棱县财政局)。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8-37202285
丹棱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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