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获刑两年半
本报讯(杨娜 李朋霖 记者 彭林)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该案系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被告人陶某系某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自2016年4月开始,陶某频繁使用数字证书从公安内网获取同名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身份头像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通过QQ向他人出售,并通过QQ钱包和支付宝收款,约半年的时间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陶某的犯罪线索,被告人陶某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退出了大部分违法所得。
丹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陶某作为人民警察,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当庭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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