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取ATM机卡现金 检察官依照认罪认罚制度从宽处理
本报讯(顾小涵 记者 赵娜娜)昨(12)日,记者从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对盗取ATM自动柜员机里遗忘的银行卡现金的尤某酌定不起诉。
2017年8月3日晚8时许,徐某在丹棱县某银行ATM机取钱后,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尤某在徐某取完钱后,发现自己的卡插不进去,同时取款机的屏幕上面显示着“取款、查询”等内容,临时起意尝试进行取款,分两次共取走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徐某收到取款通知短信,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9日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尤某家中将其抓获,尤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承办检察官介绍,尤某盗取ATM机卡里现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归案后尤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徐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了徐某的谅解,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决定对尤某酌定不起诉。
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将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好案件,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检察官提醒,ATM机里“别人的钱”千万拿不得,如果将他人遗忘在柜员机里的钱拿走,或者是利用他人遗留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取钱,都将可能涉嫌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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