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 肇事逃逸司机获刑6年 “酌情从重处罚”

成都商报 2020-09-20 01:16 大字

庭审现场 图据叙永法院

9月19日,据四川省泸州叙永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50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42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被告肇事逃逸,在家属规劝下投案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一起在叙永城区某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马明弘离开夜宵店后,驾驶小型汽车往西外街方向行驶,欲购买鞭炮燃放。2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叙永镇中环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时,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杨某、陈某后逃逸,躲藏到张亚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张亚因本案犯窝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事故发生后,现场路人随即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同月23日,被害人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杨某、陈某无责任。

审理认为:

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马明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弘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马明弘具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肇事后逃逸,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侦查机关投案,致使侦查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应从严把握从轻尺度;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告人马明弘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解释三大疑点

1

被告人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一审判决后,叙永县人民法院随后发布几点释疑。

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尿检结果只能是初步筛查,不能作为认定毒驾的依据。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

本案证据仅有马明弘尿检结果呈阳性,其毛发和血液均未检出部分毒品代谢物,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也并未查询到马明弘有吸毒记录。故未认定马明弘系毒驾。

2

规劝后才投案,为什么还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3

被告逃逸后被害人死亡,为啥不判“七年以上”?

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

(据叙永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广州日报官方微博)

“判轻了?”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

一审判决并无偏颇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谭松韵的知名度,受到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谈论,这既说明被害者的不幸值得同情,也意味着案件的办理程序需要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谭某英、谭某韵、杨某、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案件,但在互联网时代,因为当事人家属的演员身份,使得此案在舆论场引起颇大关注。如今一审宣判,基于公开庭审程序和法律框架下的裁决,有望为沸沸扬扬的“舆情”定纷止争。

根据司法机关审查,被告人马明弘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事实是清楚的。马明弘酒后驾驶并在肇事后逃逸,虽其后来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而且,他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此外,事故发生后,其未积极赔偿。

这些法律事实,司法机关作出了酌情从重处罚的判决。应该说,根据马明弘的犯罪事实,一审这个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意志,并没有像一些网友说的“判得太轻”。

对于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不能认定马明弘存在“逃逸致死”的加重情节。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而马明弘没有被判七年徒刑,或是法院基于其有自首情节,从而在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区间里做出的酌情处理和综合考量。

总而言之,一审的这个判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无偏颇。

这个案件,本身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家属的“明星”身份,才被舆论放大,置于网友的关注和审视之下。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演员谭松韵的知名度,受到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谈论,这既说明被害者的不幸值得同情,也意味着案件的办理程序需要经得起公众的审视。

这虽然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不重要。实际上,每一个案件,无论大小,无论当事人或涉事者是何种身份,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对待。只有法律公正判决,方能捍卫正义,回应社会关切。

这应该也是“谭松韵母亲被撞案”所带来的法治意义。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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