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本报记者 曾臻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轻则污染居住环境,重则伤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是否能从法律角度根治这一顽疾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陈勇以案为例,解析了《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新亮点。
看案例:叙永县高空坠物伤人案“连坐”149名户主
2013年8月28日下午2时许,原告胡某在叙永县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底楼安全通道处,被楼上抛或坠下的一块砖头砸中头顶部,致其头部受伤,昏倒在地不省人事。胡某的妻子急忙叫来车辆将其送往叙永某医院抢救,当天又转往泸州某医院进行治疗。
2014年7月29日,叙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泸州法院系统第一例不明抛坠物损害责任案,原告胡某向叙永县新区御景东城3幢楼149名被告提出补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的一系列费用共计23.8155万元。
“自己当时不知道有砖头砸伤了原告,后来接到传票才知道此事,觉得莫名其妙;自己从交房到现在根本就没住过,为什么也被告了?” 法庭上,原告胡某及其代理律师与多位被告和被告的代理律师就被告是否应该承担、需承担多少费用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法官说:相关规定打破全楼“连坐”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上述案件的149名被告就是全楼‘连坐’。”陈勇向记者说道,“而《民法典》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扩展和完善,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据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首先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责任,这是一个总的规则、原则。其次,如果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就要承担责任。经调查如果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了,而今后真正的侵权人被查到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再次,就是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果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四,如果发生了难以确定侵权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的这一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人抛物全楼赔偿’连坐条款的不合理之处,既确保受害人得到补偿,又减轻了其他无辜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缩小了连坐范围。”陈勇说。
法律条文延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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