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捕捉20只木槐 已达量刑标准,可能被判刑

川江都市报 2020-07-30 00:31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7月21日晚9时许,叙永县观兴镇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时,发现河边有亮光。走近查看,原来是一男子拿着电筒捕蛙。男子桑某捕捉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木槐(又名仙姑弹琴蛙),共计20只。

目前,桑某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了解,非法捕捉20只木槐,数量上已达到量刑标准,桑某很可能会被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此之前,观兴镇派出所已破获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

7月14日,观兴镇派出所民警夜晚出击,在长江支流观兴倒流河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河鱼案。民警当场控制住程某、桑某两名嫌疑人,并收缴非法捕捞工具。

据二人交代,程某想吃点河鱼并顺便体验一下捕鱼的乐趣,于是在网上购买渔网,并邀约桑某一起去观兴倒流河捕鱼。7月14日晚,两人兴致勃勃地在倒流河布好网准备第二天再去收网,没想到当晚巡河的民警先找上门,此时网中正好有一条不足半斤的小鱼。

叙永县警方提醒,长江禁渔期实行禁渔制度,禁渔范围包括长江干流、支流以及天然水域等。为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长江水域禁渔期严禁从事任何方式的捕捞活动。一旦被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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