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院同庭履职 审理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 陈先洪 本报记者 曾臻 摄影报道
6月4日,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判处被告龚某强在5年内分阶段对非法采矿点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修复未达到标准,承担修复费用18.24万元。庭审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吴洪汛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罗乐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法检两院同庭履职,有力彰显了审判程序的公正高效。
据了解,被告龚某强系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组村民。2010年至2016年期间,龚某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位于大竹村三组的大坡上、新房子、狮岭头(均系小地名)的砂岩并予以销售。2018年7月23日,叙永县法院对龚某强非法采矿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并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7万元。此后,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专家出具了《叙永县兴隆镇大竹村三社砂岩矿开采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定龚某强非法采矿造成损毁土地面积7272.20平方米,非法采矿行为对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严重,土地资源影响严重。方案确认需采取边坡治理、堤岸修筑等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复垦土地面积6650平方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费用为18.24万元。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某强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岩,造成了山体破损、岩石裸露和植被破坏,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并可能引发崩塌、坠落、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个市级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代表、企业代表、被告居住地村民代表等200多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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