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信息公开”成为“隐私公开”
日前,赵先生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号客户端“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叙永县江门镇在进行相关项目公示时,村民信息中包含个人手机号码,涉嫌泄露个人隐私。此事反映后不到4个小时,江门镇政府及时做出了回复,在网站上将村民手机号一栏进行了隐藏。(《川江都市报》5月27日报道)
从这件事本身来看,当地政府能够及时纠正错误,这点值得肯定。不过,类似这样在信息公示中泄露个人隐私的,绝对不是孤例。
应该说,政务公开本身是件好事,是为了让群众了解政府在做什么、监督政府怎么做的有效途径。通过政务公开,推动依法行政。比如,各种补贴发放、纳入低保范围人员等等,确实有公开公示的必要性。而近年来,政务公开也成为一种常态,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部分的信息公开中,相关人员的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等被一应俱全地公示出来,把“阳光下运行”与“信息裸奔”划上了等号。
个人信息无区别地被泄露会带来什么?比如,刚签了买房协议就有装修公司打进电话、刚生了娃还没出院就接到婴儿用品经销商的电话,这种“无缝衔接”事件或许很多人都碰到过,而除了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骚扰,还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更严重的伤害。或许大家还记得2016年在民众中引起强烈反响的徐玉玉事件,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她,被诈骗电话骗走了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在焦虑压抑的情况下突发心源性休克,不幸离世。
当然,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更像被关在玻璃房——看似有屏障,实则被暴露于大庭广众,可泄露的渠道,多得让人防不胜防。在这些窗口网站的信息公示中,出现对个人信息“无遮掩”式的公开,相信并非故意为之,或是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识不到位,或是疏忽大意,但这背后暴露出的,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公众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公信力的,但如果公开信息与隐私保护相对立,无疑会削弱群众的信任度。
所以,千万别让“信息公开”成为“隐私公开”。可喜的是,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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