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 泸州市两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泸州日报 2020-05-19 08: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臻)5月1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被告张某甲、方某某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拘役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和三万元。

据悉,2015年9月,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纳溪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建设公司承建该村2015年小农水项目。2015年10月,建设公司又与张某甲签订协议书,以委派张某甲为执行项目经理的形式,将该项目交由张某甲全权负责,后张某甲雇佣多名农民工在该项目务工。该项目在2017年3月完成审计后,纳溪区水务局将全部工程款拨付到建设公司,建设公司扣除相应税费后将该款拨付至该公司泸州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账户,周某某在扣除相应税费后将所有款项拨付给张某甲。张某甲在领取到工程款后仅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张某乙、刘某某等21名工人的工资11万余元,后张某甲逃匿至外地。因无法联系到张某甲本人,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在其原住址旁张贴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形式,责令张某甲于2019年1月16日18时前将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予以全额支付,但张某甲仍未支付张某乙、刘某某等21名工人的工资11万余元。2019年4月30日,张某甲被叙永县公安局摩尼中心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纳溪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1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10月,方某某以泸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承包泸州某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至2016年6月共拖欠员工包某某15个月工资55000元、徐某某19个月工资190000元、张某某6个月工资30000元,共计275000元。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包某某等三人投诉后,于2016年8月31日向方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三日内核准并支付工资。方某某逾期未支付并逃匿。2018年5月29日,方某某在北京被查获。随后,其家属代为结清拖欠工人工资。同年6月15日,方某某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22日,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认为,方某某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

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农民工权益保护是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严厉惩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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