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被告人获刑
2月26日上午,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童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被告人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三十一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猎夹三副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吕某在自家承包地边安置铁制猎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并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出售到叙永县城区。2019年7月23日,吕某在上述地边非法捕猎到一只野生动物,疑似小灵猫。2019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搭乘摩托车到被告人童某负责经营管理的叙永县某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门市出售,该门市员工经被告人童某同意后以231元的价格对上述野生动物予以收购。当日下午15时许,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在该门市内查获野生动物疑似小灵猫一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野生动物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未取得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被告人童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灵猫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童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惩罚犯罪,故对本案两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向社会敲响“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警钟,以法之名从源头杜绝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法官提醒: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整个社会的目光再一次聚焦到了野生动物之上。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指出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重危害野生动物多样性,危害生物安全与生态安全,针对此类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敬畏自然,拒捕拒食野生动物,以身试法必将受到严惩,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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