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某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4日,叙永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水尾镇西溪村三社村民赖某某存在非法驯养繁殖豪猪的违法行为,叙永县森林公安局立即指派天池镇森林公安派出所前往调查处理。经查,赖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叙永县水尾镇西溪村三社非法驯养繁殖豪猪,经现场清点,共有豪猪8只。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对赖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及没收非法驯养繁殖豪猪的行政处罚,对没收的豪猪已经进行了无害化掩埋处理。
律师说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豪猪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赖某某在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情况下驯养繁殖豪猪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赖某某作出罚款及没收豪猪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如果驯养的野生动物为非法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将驯养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运输、出售的,则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会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时,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一个基本可以确定的事实是:本次新冠肺炎病毒来自于野生动物。而2003年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来源,也已经明确是野生动物。因此,在不具备驯养繁殖条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仅破坏了自然资源,也有可能导致传染疫病在人或畜之间爆发。有意从事非传统家畜驯养繁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仔细对照《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参照《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明确相关物种是否可以人工驯养繁殖,并在具备相关的卫生、技术条件,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驯养繁殖。在此抗疫攻艰时期,更应当依法善待自然环境与野生动植物,彻底斩断所有病毒可能的传播途径。
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浩一
四川中豪(泸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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