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属补贴 这些政策需要了解
◎ 川江都市报记者 田明艳
近日,有网友咨询遗属补贴相关政策,询问教师遗属退休未再婚,是否可以向学校申请一定金额的养老补助。
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根据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三条规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遗属,如有收入来源,其月收入达到或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补助标准的,不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月收入低于补助标准的,由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给予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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