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两级法院公开审理7件涉毒案
今年是我国《禁毒法》实施十周年,为推动全市法院禁毒工作的开展,近日,泸州市两级法院开展“6·21”院长开庭日集中审理涉毒案件,当天共公开审理7件涉毒案,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
◎ 陈晓红 川江都市报记者 方霞
案件一:大学毕业运输毒品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1年出生的李某是叙永人,本科毕业后顺利找到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工作几年后,李某不安于现状,想要找“大”钱。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朋友口中得知了一条“来钱快的路子”。2017年10月10日,李某与朋友“刘二”商量,由“刘二”出资、李某出面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黄素)。次日,李某邀请其朋友张某一起驾车到云南购买毒品。13日,李某通过朋友联系到麻黄素卖家,并于当晚8时购买麻黄素6000颗。随后,李某与张某一同驾车返回叙永,在半路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麻黄素疑似物566.417克。经鉴定,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运输,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运输毒品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的罪名,因仅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是低买高卖,从中赚取差价外,尚无其他证据予以充分印证,故本院依法不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又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缴获的麻黄素566.417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案件二:贩卖毒品450元 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肖某系吸毒人员,2017年6月5日,肖某在泸州市纳溪区体育村体育场内先后以100元、200元、1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杨某、钟某、程某出售毒品冰毒1包,麻古丸1颗、3颗、2颗。交易完毕后,肖某、程某、钟某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肖某、程某、钟某身上分别查获了上述毒资和毒品。经鉴定,以上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上诉至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肖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裁量刑罚。肖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综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对肖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量刑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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