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搭把手”搂鱼出意外 他被判赔取鱼者近20万元
江阳法院 动态
泸州一男子钓鱼时请人“搭把手”搂鱼,但因双方配合不当致鱼儿脱钩跑掉,帮忙取鱼者的眼睛也被砸伤。当事双方因对责任划分存在较大分歧,最终闹上法庭。
◎ 张正君 刘密 任燕 徐红霞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燕
原告先某、被告唐某居住在同一村组,2020年2月,唐某在鱼塘钓鱼,先某随后到达该鱼塘后,看到唐某手持鱼竿,鱼儿正上钩。唐某示意先某帮其取鱼,先某用唐某的抄网搂鱼,在操作过程中,鱼挣脱鱼钩跑掉,唐某使用的鱼线上的沉水器(铅坠)弹回击中先某,导致其左眼受伤。
先某经医治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并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庭审中,先某主张与唐某系义务帮工关系,先某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唐某支付其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40余万元。
唐某则认为,先某的行为属于临时帮忙,不属于义务帮工,且先某的损失系自己操作不当造成,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是指自愿无偿地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系相对于有偿提供劳务,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是构成帮工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通常,帮工需要由被帮工人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并接受被帮工人的指挥,否则不应构成帮工法律关系。
本案中,唐某钓到鱼后,先某上前为唐某取鱼,由二人配合共同将唐某所钓的鱼从鱼塘捞上岸,从生活经验来说,钓鱼者钓到鱼后也并非必然需要他人提供帮助才能完成从鱼钩处取鱼,况且本案中双方均陈述所钓的鱼大约1.5斤左右,即使先某不提供帮助,唐某也完全有可能独自完成该工作。但本案中双方均同意由先某为唐某取鱼,先某用抄网帮唐某搂鱼的行为是一种临时“搭把手”的帮忙行为,一般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不符合无偿帮工的理论基础,故对先某主张双方构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不予采信。先某的行为属于临时性帮忙行为,其在搂鱼过程中受伤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首先,钓鱼作为一种户外活动,参与该活动即有可能产生一定的风险,先某、唐某作为钓鱼者应有明确的认知。其次,唐某在鱼上钩后由其控制鱼竿,由二人合力将鱼捞上岸,虽然唐某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但在与先某配合完成从鱼钩上取鱼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对于先某而言,其近距离用抄网搂鱼,明知鱼线上的鱼钩处存在尖锐部件,存在潜在的危险,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对此先某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江阳法院认为以先某、唐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故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先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再提起上诉,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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