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养区内禁止饲养 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只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刘燕
近日,有网友通过泸州新闻网、川江号客户端“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犬类限养区内犬只管理规定。
泸州市公安局回复,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内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犬只,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超过此规定范围内的犬只皆是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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