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房屋租金可以酌情减免
【案情介绍】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案涉房屋用于经营宾馆。后因经营困难,被申请人于2019年底开始拖欠租金。现申请人提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底至今的租金;被申请人请求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仲裁庭认为,2020年1月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符合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除2020年2月外的剩余租金。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之规定,若被申请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将显失公平,故仲裁庭作出如上裁决。
泸州仲裁委 朱雨涵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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