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川江都市报 2021-12-18 00:50 大字

(2021)川05破1号

本院根据四川省富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4日裁定受理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共同为管理人。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3月5日前向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71号2层1单元201号、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88号AFC中航国际广场B座2102号;邮政编码:646000;联系人蒋红,联系电话19161631068、0830-266965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泸州鑫福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一环路酒城大道三段1号)通过网络+现场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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