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

四川农村日报 2021-11-17 07:17 大字

本报讯 (李小川 郭瑞 特约通讯员 周超文)近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对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许某兵和许某友,对其非法电鱼判处缴纳渔业资源和生态补偿费1327.5元,以购买鱼苗1000多尾,在长江流域永宁河段进行增殖放流,以弥补一部分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

今年3月21日下午,许某兵和许某友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朝阳村村委会附近的永宁河水域捕鱼。当日15时许,因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现场查获电鱼工具及渔获物5.9斤。经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鉴定,渔获物为鲤鱼7尾、餐条3尾、鲫鱼1尾、黄颡鱼1尾。

许某兵和许某友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同时,许某兵和许某友的电鱼行为,严重影响相关区域内各类水生生物的种群繁衍,破坏案发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公益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许某兵和许某友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1327.5元购买鱼苗,用于修复电捕鱼所破坏的资源生态。

今年10月27日,许某兵和许某友将买来的1000多尾鱼苗在纳溪区法院法官的见证下,将这些鱼苗增殖放流于电鱼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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