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推出农机购置补贴新方案 轻简装备应补尽补 成套设施纳入试点

泸州日报 2021-11-11 17:28 大字

□ 本报记者 简放鹏

11月4日,记者从市农业农村局获悉,《泸州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印发到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围绕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五良”融合为牵引,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着力解决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关键环节机械化问题,促进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泸州市结合实际制定了此方案。

该方案与过去的方案有何不同?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科科长房洪。

着力稳产保供突出科技创新

房洪告诉记者,该方案有以下实施重点:一是在支持突出重点产业方面着力稳产保供。泸州市将适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适合丘陵地区的轻简型农机装备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

二是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科技创新。泸州市将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鼓励引导辖区内农机生产企业开展农机产品专项鉴定,争取纳入全省补贴范围。

三是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突出“有升有降”。泸州市将提升水稻插(抛)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马铃薯播种收获机等粮油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是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泸州市将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依法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补贴机具种类: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

泸州市补贴的机具和范围,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以四川省确定选取的15大类39个小类133个品目为准。

享受中央补贴的机具,必须是四川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油菜籽收获机6种机具品目,出厂时须通过农机二维码系统生成并制作金属材质的二维码标牌,装配能与四川省农机化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的物联网终端(农机定位终端)设备,均须固定在机具的明显位置。

此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定,补贴资金不得占用中央财政和市级累加补贴资金。

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该方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区县。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对于该方案的补贴标准,房洪介绍,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品目分档的补贴额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测算发布并导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为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

凡享受了中央财政其他项目补助资金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助。

对纳入四川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品目,继续实施地方农机购置累加补贴;市级财政对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资金按每批中央补贴资金的10%进行匹配,区级财政应按市级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资金额度1:1匹配区级农机购置累加补贴资金;各县财政自行确定本县实施地方农机购置累加补贴的范围,应按照不超过中央补贴20%的比例确定补贴额。中央补贴和地方累加补贴总额比例不超过购机发票价格的40%,超过部分在地方累加补贴中进行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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