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告形式 作出表示自作出即生效
【案情介绍】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在其售楼部等地张贴《承诺书》,告知小区业主延期交房,并提高了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及总额。8个月后,其又在报上登载《撤销要约的通知》,以业主未作响应为由撤销该《承诺书》。现业主根据《承诺书》提起仲裁,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认为《承诺书》已撤回拒绝履行。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以《承诺书》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作出即生效,故仲裁庭支持了业主根据《承诺书》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以案说法】
《承诺书》虽将交房日期延后,但其承诺的违约金标准及总额远高于双方原约定标准,属于单方加重己方责任、作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的规定,一方面,该《承诺书》的性质非要约而系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回应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承诺书》被张贴在售楼部等可以为业主所知的公告形式,自其作出之日即生效。故仲裁庭作出如上裁决。
泸州仲裁委 朱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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