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按月提取可提多少?何时生效、到账? 泸州公积金中心官方解答来了
11月3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昨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本市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中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川江都市报记者 燕伟民
问: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条件?
答:1、职工本市公积金贷款已审批通过;2、职工本市有且仅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3、职工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未被纳入黑名单等不良信用管理。
问:委托按月提取的申请材料?
答:1、借款人单独办理:本人身份证、有效银行卡原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各自名下有效银行卡原件。
注:⑴目前,银行卡应提供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取得的工、农、建三家商业银行的有效I类账户卡,后期收款银行范围如有调整的另行通知。
⑵申请人无法自行办理的,可委托配偶方或单位专管员代办签约手续,代办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双方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问:委托按月提取办理时间及地点?
答:2021年12月1日起,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提取业务上线,届时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选择公积金中心任一业务网点办理。同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签约的,须选择同一网点一次性完成签约登记手续。
问:委托按月提取的执行时间?
答:委托按月提取关系自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从协议生效后的首次还款之月的次月起按月执行提取。
问:委托按月提取顺序及额度?
答:1、申请人仅为借款人的,提取执行时从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账户可用余额小于前一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下同)的,按实际可用余额提取,不足部分不予补提。
2、申请人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提取执行时先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小于前一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剩余部分从配偶账户可用余额中提取;若两人账户可用余额之和小于其前一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的,按两人实际可用余额提取,不足部分不予补提。
3、申请人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其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为准,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不足百元的向下取整。
问:按年提取转换为按月提取前,
未提取的公积金还能提吗?
答:原委托按年提取转换为委托按月提取的,中心将在首次执行按月提取时一次性补提职工因按年提取执行时间未到未提取的公积金,实提金额以账户可用余额为限。
例:职工2020年7月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同月办理委托按年提取,2021年7月已执行一次委托按年提取,2021年12月该职工办理的委托按年提取自动升级转换为委托按月提取,2021年12月首次执行委托按月提取时将一次性计提职工2021年7月-2021年11月还贷金额,实提金额以账户可用余额为限。
问:同一职工可申请多笔公积金贷
款委托按月提取吗?
答:同一职工只能就一笔公积金贷款办理委托按月提取,夫妻双方婚前名下均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就本人名下公积金贷款办理委托按月提取,且不再支持临柜提取公积金偿还配偶方公积金贷款。
问:已婚职工怎么申请委托按月提取?
答:申请委托按月提取时,公积金贷款的主借款人必须签约;主借款人单独贷款的,可添加配偶方为签约对象;主借款人和配偶方共同贷款的,支持主借款人单独签约,也支持主借款人和配偶方共同签约,不支持配偶方单独签约,也不支持添加除贷款合同借款人及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为签约对象。
问:申请委托按月提取后可以变更
收款账户吗?
答:可以。申请人联系电话、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下一个委托按月提取执行日前办理变更。正在执行提取的,提取执行结束前不得变更。
问:委托按月提取申请人可以变更吗?
答:不可以。因关联信息变更等原因需变更申请人的,须在下一个委托按月提取执行日前终止原协议。原协议终止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重新申请委托按月提取。正在执行提取的,提取执行结束前协议不得终止。
问:本市工作变动是否影响委托按
月提取执行?
答:委托方在本市发生工作变动,应在下一个委托按月提取执行日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个人账户发生转移时协议约定的原账户随即转移新账户,正在执行提取的,提取执行结束前不得转移。
问:委托按月提取协议自动终止的情形。
答:1、申请人任何一人公积金账户注销(含转出泸州市行政区域)。
2、申请人已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完成最后一次提取执行。
3、申请人任何一人公积金账户被冻结、被纳入黑名单等管理。
4、因相关政策调整,导致受托方无法履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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