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调整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政策 取消I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 不再分甲乙类的规定

川江都市报 2021-10-27 00:32 大字

◎ 川江都市报记者 周菁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泸州市近日出台了相关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强直性脊柱炎纳入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取消I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不再分甲乙类的规定等。

通知明确强直性脊柱炎纳入I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的准入标准、诊疗范围和年度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21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1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0%。同时,取消原I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不分甲乙类的规定,调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I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报销。

泸州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说,原泸州市I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分甲乙类进行报销,不符合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和全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要求,现通知调整了该政策,明确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I类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报销。

例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I类门诊特殊疾病使用了50元的甲类药品和50元的乙类药品,则本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甲类(50元×70%)+乙类(50元×80%×70%)=63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I类门诊特殊疾病使用了50元的甲类药品和50元的乙类药品,则本次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甲类(50元×70%)+乙类(50元×90%×70%)=66.5元。(居民医保乙类首先自付比例为20%,职工医保乙类首先自付比例为10%)。

另外,还取消首次享受I类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2年后需重新申请认定的规定。但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结核病和精神类疾病(双向情感障碍、抑郁症、躁狂症和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享受待遇2年以后需继续治疗的患者,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记者还了解到,基于全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软件设置不再满足泸州市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方案制管理的需求,故取消Ⅱ类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方案制管理的政策。

调整后的政策自泸州市上线全省医疗保障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停机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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