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
【案情介绍】
申请人(买受人)与被申请人(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支付委托费用。现被申请人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逾期违约金。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抗辩称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仅是申请人的委托,而非法定义务。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合同关于委托办理转移登记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符,被申请人有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故认定被申请人逾期办理转移登记系违约行为,支持申请人关于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规定,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并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属性和办证习惯,办证虽是双方行为,但办证所需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均需开发商提供,不能因合同约定而免除其办证义务,故仲裁庭作出如上裁决。
(泸州仲裁委 朱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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